郑自来:武汉的文物保护利用及与地方志之关联

郑自来:武汉的文物保护利用及与地方志之关联

郑自来,1951年4月生。1975年1月至1979年4月在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工作,1979年5月至2011年12月先后在市文物处、“八办”纪念馆、市文物办及文物办并入后的市文化局,从事文物保护工作,历任副馆长、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主任、副局长、巡视员。2012年初退休。

其间,1987年至2001年先后任武汉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秘书长;2007年至2016年为武汉市文物博物馆学会会长;2010年10月受聘为武汉市文史研究馆馆员。

我是武汉市文物工作的实践者,在文物战线工作了32年。我认为,文物与地方志就像一个战车上的两个轮子,都是研究武汉地方历史的,只不过工作对象一个是有形的,一个是无形的,其实相当于是同行。今天我是抱着与同行进行座谈交流的心态来的,一是把近些年来在武汉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文物保护所取得的成绩向大家通报一下,二是向地方志的同志们学习。

我们一般都说文物保护,而很少说文物利用,李瑞环同志曾代表党中央在全国文物会议上提出文物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因为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文物最多只是利用,并且是合理利用,决不能用于开发。文物在国际上通行的叫法是“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如果说不可移动文物是汪洋大海,那么文物保护单位就是从中提炼的精华。文物保护单位按其重要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三级。可移动文物就是通常讲的流散文物,包括博物馆及老百姓收藏的文物等。武汉市目前有国有博物馆和私人博物馆共116座,它们是收藏可移动文物的主要场所。

今天主要讲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文物概述

(一)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范围

1.什么是文物?

文物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经沧桑遗存下来的古代文物和近现代文物极为丰富。这些珍贵文物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结晶,是悠久历史的见证。

“文物”一词在中国源远流长。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百官,百官于是严戒惧而不敢易纪律。”这是中国古籍中最早出现“文物”一词之称谓。之后,《后汉书·南匈奴传》有:“制衣裳,备文物。”唐朝李白有“朝野盛文物,衣冠何翕赩”的诗句,从这些文献记载中可看出,当时所说的文物主要是指与礼乐典章制度有关的礼器和祭器。唐代骆宾王《夕次旧关》诗:“文物俄迁榭,英灵有盛衰。”韩愈《题子美坟》诗:“有唐文物草连空,天淡云闲今古同。”其中,文物的含义已接近今天所指的文物。形成于北宋时期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其研究对象又逐次扩大到其他各种古代器物。对这些器物,当时统称为“古器物”或“古物”。明代及清初比较普遍使用的名称就是“古董”和“骨董”。这些不同名称的含义基本相同,其范围仅限于一部分可移动文物,而不包括如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可移动文物。

民国时期,沿用“古物”称谓,但其概念有所发展。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其内涵已超出古代所谓的“古物”“古董”范围。30年代同时被使用的也有“文物”一词。1935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了《旧都文物略》一书,同时成立“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修整古代建筑。这里的文物概念已包括了不可移动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了“文物”一词。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把文物及其包括的内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范围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上溯远古,下至近现代,直到当代。

目前,世界各国对不同类别的文物有不同的称谓,比如日本叫“文化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般把文物称之为“文化财产”或“文化遗产”。但两者所包含的内容是有区别的,从该组织通过的一些有关保护文物的国际公约所列举的内容来看,前者(文化财产)主要是指可移动文物,后者(文化遗产)主要是指不可移动文物。

综上所述,文物就是人类创造的或与人类生活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一切有形的物质遗存。文物是与过去的人类文明发展史联系在一起的,并真实地反映其发展脉络。因此,离开历史或与人类生活无关的文物是不存在的。

2.哪些文物受国家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如盘龙城遗址)、古墓葬(如龙泉山明代楚王墓)、古建筑(如洪山宝塔)、石窟寺(如洛阳龙门石窟)和石刻(如龟山上的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如武昌农讲所、毛泽东旧居、中共五大会址、八七会议旧址、武汉国民政府旧址等,包括1957年竣工的武汉长江大桥);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还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如在东西湖区的吴家山和江夏八分山白云洞里发现的大象、麋鹿等大型古脊椎动物的化石,还有在汉南区纱帽山古文化遗址附近的长江沙滩上发现的“汉阳人”头盖骨化石。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目前对受国家保护的各类文物分别实行三级管理,对不可移动文物分别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对可移动文物,即(3)(4)(5)项的各类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为一、二、三级文物。珍贵文物一律不准出口,在国内也不能随意流通。一般文物特别是乾隆六十年(1795年)之后的文物,可以适当流通。武汉市建立文物市场后,对文物流通的管理非常严格,规定辛亥革命之后的文物才能进入文物市场流通,辛亥革命之前的则要去国有文物商店。

(二)关于文物的所有权

我国文物所有权分为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其中国家所有是最主要、最基本的。

1.属国家所有的文物

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及事业组织所收藏的文物。这里主要是指可移动文物。

2.属集体所有的文物

部分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即前款“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那一部分,如有些历史纪念建筑物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等。由于历史原因,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年代,党政军机关居住的房屋很多都是老百姓的私房,其所有权不属于国家,而是属于集体甚至是个人所有。虽然这些文物所有权不属于国家,但它们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接受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保护好文物。在进行维修时,要遵循不改变文物的原则,不得任意拆改。要特别强调的是,集体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并不包括地下文物,即这类房屋建筑下土地中遗存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不代表同时拥有地下文物的所有权。

3.属个人所有的文物

属个人所有的文物主要是可移动文物,如古器物、古书画、古文献等,也有部分是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如名人故居等。

私人收藏的传世文物有很多是祖辈流传下来的,也有部分是从国家设立的文物商店(文物交流中心)购买的,或者亲朋好友赠送的。这些由合法途径获得的文物是公民个人的财产。公民个人所有的文物的主体是公民本身。凡一切公民,不论是否成年,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一律具有公民个人文物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文物的所有权者有权对文物进行支配和处理。国家保护公民个人所有文物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侵占和没收个人所有的文物。

文物所有人在行使其所有权时也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文物保护法》。国家对个人所有的文物的保护实行指导性监督。个人收藏的文物禁止倒卖牟利,不得私自赠送给外国人,也不得出售给外国人。这是为了保护祖国的文化瑰宝。

(三)保护文物的目的是为了发挥文物的作用

保护文物,是为了发挥文物的作用。保护文物和发展文物的作用二者不可分割。《文物保护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保护文物是为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言简意赅地阐明了文物的作用和意义。

1.为科学研究提供实物资料

文物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人类社会生活的产物,不同类别的文物从各个不同角度和侧面真实地反映那个时代的先民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征服自然所取得的成就,标志着那个历史时期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

文物的重要特点是具有形象性、生动性和直观效果,能如实地反映某个时代的某个侧面,说明某个方面的某个问题,为后人提供多个方面的历史信息。通过各种文物的排列和研究,可以形象地认识当时的社会状况,还原其历史本来面目。文物史料对专门史的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农业史、畜牧业史、纺织史、陶瓷史、建筑史、医药史、交通史、天文史、地理史、造纸史、冶金史等,都离不开文物史料。尤其是无文字记载的原始社会,文物更是科学复原这一历史阶段的人类活动和社会状况的主要依据;即使在有文字记载的社会,由于时代的局限,有些史书记载简单、疏漏、讹误或已佚,这都需要文物来证实历史文献的正确记载,纠正讹误,补充缺佚。文物的证史和补史作用,是其他史料所不能替代的。

中国古代有些重大的科学技术成果,曾长期湮灭、失传,通过考古发掘和研究,出土文物又重现了原来高超的科学技艺。文物是我国科学文化遗产的丰富宝库,它可以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有益借鉴。20世纪60年代以来,文物考古的一些重要成果,如对于考察古代水文和沙漠变迁、历史地震等,取得了一定成果,并应用到水利建设、地震预报等部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2.继承优秀的文化遗产

文物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代表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文物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象征。一说起长城,就让人想到中国,一说起金字塔,就让人想到埃及。每个国家和民族都以其独特的文物向世界展示其在历史长河中长期形成的观念形态和民族文化传统。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只有继承自己的优秀文化遗产,才能创造出新的民族文化。割裂历史,将优秀的文化遗产弃之不用,绝不是历史唯物主义者所采取的做法。我国古代遗留的光辉灿烂的文物中,有不少是举世公认的艺术珍宝,如敦煌壁画、商周青铜器等。这些文物不仅给人以艺术的启迪和美的享受,陶冶了人的情操,而且还为今天的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的创作活动提供了有益借鉴。故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非常有必要批判地继承祖国的优秀文化遗产,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

3.对国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

我国的文物遍布祖国大地。各种古代文物凝结了历代劳动人民的智慧和心血,众多近现代文物反映了中国人民在反帝反封建斗争中前仆后继、英勇斗争的精神,它们是国家和民族历史发展的实物见证,也体现了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和斗争中形成的心理素质、观念形态和生活习惯。面对先贤留下的这份巨大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时,人们都会油然产生一种强烈的民族感情,激发起一种崇高的爱国情感,并由衷地感到作为中华民族一员的骄傲和自豪。因此文物是民族的象征和凝聚物。它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培养人们的爱国主义感情,成为团结人民群众的自聚力量。

二、武汉市文物保护利用成绩斐然

(一)获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武汉城乡大地上的历史遗留文物比较多,历史文物保护工作也启动得比较早,并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肯定。1986年,武汉市就跻身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行列。《文物保护法》规定,保护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武汉市遵循这个规定,于20世纪80年代着手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主要是普遍调查武汉市域范围内文物资源情况,最大限度地挖掘武汉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并对武汉历史进行系统梳理,最后做成申报材料呈报国务院审批。第一批1982年公布的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武汉市没争取上。究其原因:一是上报得太仓促,连基本材料格式都没掌握。二是对文物资源掌握得不够。20世纪经过“文革”后,武汉市的文物被损毁很厉害,全市被公布为文物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仅有20余处,显然与国家要求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有差距。虽然首批未能评上,但我们并未放弃。在向市政府领导汇报时,提出请政府安排专项基金对武汉几处重要的但已严重损毁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抢救维修(如起义门、中共五大会址、京汉铁路总工会以及一些烈士墓等)。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调查,组成市、区两级专业队伍,踏遍三镇城乡,摸清了武汉地区文物数量,将它们最大限度地充实到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材料中去。1986年12月8日,国务院从全国各省市推荐(申报)的80个城市中确定38个城市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武汉名列其中,排序第四,在上海、天津、沈阳之后。确定武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依据是:“自商周(盘龙城)、春秋、战国以来,即为重要的古城镇。宋元明清以来就是全国重要名城之一。武汉还是革命的城市,辛亥革命武昌首义、二七大罢工、八七会议等都发生在这里。现存的革命遗址名胜古迹有武昌起义军政府旧址(红楼)、二七大罢工旧址(京汉铁路总工会旧址)、八七会议会址、向警予烈士墓、施洋烈士墓等革命遗址,还有胜像宝塔、洪山宝塔、归元寺、黄鹤楼、东湖风景区等名胜古迹。”从这段话可以看出,武汉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既有悠久的历史,更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而且保存有一大批重要的革命旧址遗迹、历史古迹和风景名胜区。

武汉获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不易,而要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更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我们这是给自己加压力,也是给全市人民加压力。很快就成立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

首先抓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宣传工作。除在报刊电视宣传外,文物保护部门还专门编制《武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宣传专辑》,大量印制后在全市广为散发。与武汉电视台联合拍摄了武汉历史文化名城专题片播放。

按国家要求,与市规划局联系,抓紧编制《武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1993年基本完成并向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报批获得批准。另外,国务院批准的《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七章也侧重描述了武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该规划不但强调了文物单位的保护,还提出了要对全市的近现代建筑进行保护。首先是调查武汉三镇的近现代优秀建筑,并把它们视同文物来保护。因为此时旧城改造和城市开发如疾风暴雨一般,文物部门紧锣密鼓地和房管局一起,花了3年时间开展调查,初步选定600多处近现代历史建筑,报请市政府审定,最后确认102处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进行挂牌保护,其中很多后来都被评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水塔、大智门火车站、汇丰银行、江汉关等。

这项工作武汉当时走在全国的前列,和上海几乎是同时进行的。当时《中国名城》杂志向我约稿,后以《名城要重视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为题发表,讲述了武汉这些近现代优秀建筑的特点以及它们对武汉近现代历史发展的见证。

除此之外,武汉市还抓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建设工程。如武昌地区的昙华林历史街区、农讲所(都府堤)革命历史风貌街、辛亥革命武昌首义文化风貌区,汉阳地区的显正街历史街区、归元寺历史景观区,汉口的江汉路步行街、中山大道历史街区、原租界历史风貌区等。还有始于明洪武年间黄陂的大余湾是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村。2017年,位于黄陂府河畔的盘龙城遗址,获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这些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的相继建成,大力强化了武汉历史文化名城的内涵,提升了名城形象,集中连片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了一大批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为大武汉的发展提供了文化支撑。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部门也都肯定了武汉市在建设历史文化名城方面所做的工作。

(二)文物保护单位得到有效保护

1.适时公布国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自20世纪80年代初至2011年,武汉市借全国统一开展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文物大普查活动的机会,对全市域范围内文物资源进行了两次大规模普查。第一次是20世纪80年代初(1982—1985年),全市近千名文物普查队员在武汉全境的街道、乡镇、村湾进行广泛地田野(户外)调查勘测。经调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50余处,从中选取45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007年至2011年,武汉市又通过第三次文物大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611处,从中选取95处,报市政府公布为新一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截至2017年底,武汉市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9处,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108处,武汉市文物保护单位143处。改革开放之前,武汉市的三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加起来只有48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只有1处(即红楼)。

2.对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抢救性保护和维修。当时中央提出一个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从1988年开始,我们就开始拉网式的普查,看文物的损坏程度如何,并列出清单报市财政申请资金,对2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维修,保持和恢复历史原状。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达到了保护安全的基本标准。

3.合理利用了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开办成博物馆、纪念馆。主要是一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红楼、农讲所旧址、中共五大会址、南洋大楼、江汉关大楼、水塔、八路军办事处旧址、铁路总工会旧址、詹天佑故居,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旧址等。这些文物单位的所有权已完全由国家所有(政府将其从居民或单位那儿置换过来的)。使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作用有效地结合起来,做到既保护文物又合理利用文物。

(三)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收藏超过20万件

改革开放前,武汉市的可移动文物只有不到几千件,当然当时也没有经过系统的统计。武汉市的文博单位也只有3家,农讲所纪念馆、二七纪念馆(当时归铁道部管)和武汉市文物商店。改革开放后,政府大力加强可移动文物的收集收藏,截至2016年底,武汉市有馆藏文物212926件。其中市直属的博物馆有馆藏文物10万余件。其中经文物专家鉴定为一级文物藏品的161件,二级文物藏品的641件,三级文物藏品的20778件,也就是珍贵文物达到21580件,其余19万多件均为一般文物。当然这21万余件可移动文物不包括省直文物收藏机构(省博、红楼、省文物商店和省古建筑博物馆——在黄陂木兰湖畔)。仅省博物馆藏品就有24万件。武汉市在近些年的考古发掘中,也出土了近两万件文物。在土地开发和城市扩建的过程中,我们抢救性地发掘了不少文物,而且都是比较早期的文物。

(四)博物馆建设创历史新高

一方面,可移动文物数量大量增加,另一方面,陈列文物的场馆也增加许多。武汉地区的博物馆、纪念馆数量,截至2018年10月,已达116个。这与“文革”前相比为116:3。改革开放40年来,武汉地区博物馆建设突飞猛进,与全国同类城市比较,武汉博物馆建设数量排名在前五名以内。这116个中,国有博物馆72个,非国有博物馆(私人博物馆)44个。国有博物馆中由文化文物部门主管的28家,全部实行免费开放。

要特别讲到的是,政府为建设博物馆投入了巨额资金。例如,为纪念辛亥革命武昌首义100周年所建的辛亥革命博物馆投资5.3亿元,如果加上拆迁当地住户的安置费和博物馆园区配套工程费,据说高达50亿元。中山舰博物馆投资达5.7亿元。中共五大会址纪念馆投资超过3亿元。武汉博物馆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加起来超过2亿元。江汉关博物馆建设投资估计也近2亿元。正在兴建的盘龙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估计至少需要6~7亿元的资金,1.8万平方米的博物馆预计今年可以建成,明年就可以对外开放了。

三、关于文物与地方志的关联

(一)文物与方志关系密切

文物与方志好比一部车子的两个轮子,两者都是研究历史的,而且研究的都是既往的历史,只不过文物更多的是从实物着手,而地方志则更多地从科学研究、著书立说来做文章,但两者之间是并行不悖的,是朝着一个方向前进的。

(二)文物有证史、正史和补史的作用

文物以形象性、真实性和直观效果为重要特征,简而言之,是以物说话。人们通过各种文物的排列和研究,可以形象地认识当时的社会状况,还历史本来面目。

对于无文字记载的原始社会,文物更是科学地复原这一历史阶段人类活动和社会状况的主要依据。没有大量新石器时代的文物出土,我们就只能从神话传说中了解历史,而不会有科学的成果。例如,现在说武汉城市历史有3500多年,其依据就是商代盘龙城遗址的出土文物。2002年1月,主题是“商代盘龙城与武汉城市发展”的研讨会在市委会议中心召开。会上,来自北京、湖南、河南及湖北省内的40余位历史学者及大学教授,对盘龙城遗址的城市性质和存在年代进行了研讨。武汉文物考古所将盘龙城遗址护城河中发掘出来的木桩,送到北京大学和中国社科院考古所分别进行碳14科学测定,结论为盘龙城遗址距今3510年至3440年之间,正负误差60年。2001年,夏商周断代工程首席科学家李学勤认为,“武汉一直讲建城3500年,这个数据是合适的,也是合宜的”,盘龙城遗址距今具体年代为3500年(商代的早中期),是武汉城市的源头,是武汉“城市之根”。经媒体报道后,武汉的历史就有3500年(此前,人们常以夏口城为起始,认为武汉建城历史为1700多年,与当时盘龙城是由孝感地区管辖有关)。根据出土的文物判断,盘龙城存续时间约280年,其鼎盛时期应该在3500年前左右,开始有活动痕迹应该在3700年前左右,消亡时间应该在3400年前左右。盘龙城遗址出土的大量陶器、铜器和古墓葬、作坊、城垣遗迹,印证了盘龙城已具备了早期城市的特点。盘龙城遗址的考古发掘成果为政府所采用。地方志记述武汉城市发展历史应该也采用了。

这是文物的证史作用,证明(印证)历史,是其他史料所不能取代的。

文物正史,“正”即修正错误的正。因为即使在有文字记载的时代,由于时代的局限性,有些史书记载也有错漏、讹误和散失,这就需要文物来证实历史文献记载的正确与否,修正讹误。例如,中山舰1997年1月28日打捞出水时,有报道说,当年一位金口居民在长江边看到中山舰击落三架日机、击伤三架日机(此文章发表在1984年第四期《武汉春秋》杂志,1985年还编进《武汉抗战史料选编》一书中)。从此人们就以中山舰打落敌机后被炸沉来宣传其英勇事迹。2008年,武汉举办纪念武汉抗战70周年研讨会时,有台湾来的专家,提供了保存在台湾近代史研究所的《中山舰炸沉报告》原件的复印件。这是陈夔益(中山舰水兵)在中山舰炸沉十来天内写给海军部的报告。海军部收到报告的时间是1938年11月7日。该报告详细记述了日寇飞机从侦察、投弹、扫射直至中山舰沉没的全过程,压根就没有提到有日机被击落的事情。后来我们还调查了日军的档案记录:“海军轰炸机六架(龟大尉)攻击中山炮舰。14:45出发,17:00归来。冒着猛烈的机枪射击,果断地进行了轰炸。在金口镇附近击沉了中山舰。”敌我双方在当年的文献都没有记载击落日机的事情。后来我们还访问了中山舰幸存者,也说没有击落敌机。其实,当时中山舰为了武汉保卫战,把舰上的主炮都拆下来放到岸上进行岸防,舰上仅有几挺高射机枪。2010年,我们在举办中山舰展览时就拿掉了这段不实的记载,还原了历史本来面貌。

从这里可看出,有文字形式出现的错误,后被发现原始的文献(已认定它是珍贵文物)所纠正。这是文物修正讹误和散失的作用。

(三)方志对文物保护利用提供支撑

国家有史,地方有志,家族有谱,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历史形成的这些史、志、谱牒中不乏重要文献。其中有些仅存极少数量,甚至是孤本。这些都具有文物性质了,被各地文物收藏机构抢着收藏。如武汉地区的《汉阳府志》《江夏县志》《大别山志》等历史文献志书,都是文物藏品。其所载内容被博物馆举办通史、地方历史展览广为引用。地方志为文物保护利用提供了积极的支撑和帮助。

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武汉市志》大型志书编纂工程(由28分卷组成,还有四个县的县志),出版后就具收藏价值(我曾是该志文物卷的主编之一,时间在1987年前后),一些有心人已将其作为文献收藏起来。这类志书也借鉴了武汉文物研究的成果,将有形文物与无形文化有机结合起来。所以,地方志与文物是相互作用,紧密相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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