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领取条件
1、用人单位参加武汉市生育保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新参保单位职工须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2、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
二、领取标准
(1)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
a、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b、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
c、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d、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据实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金额与应缴费金额产生的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负担。
(2)男职工护理津贴日支付标准: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当月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30 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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