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广东省正式发布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全省景区价格的制定以及优惠政策,作出了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区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划内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景区门票价格是指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场所或者区域,具有旅游服务设施、经营管理机构、明确地域范围,为旅游者提供游览参观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是指景区内观光车、摆渡车、索道、缆车、游船等交通工具运输服务价格。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施管理。
各级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景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景区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定价方式与原则
第五条
利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管理的城市公园、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上述景区内具有垄断性且游客普遍需要乘坐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其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采取价格上限管理方式,允许景区经营管理者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价格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价格政策,制定全省统一政策,指导各地景区价格管理工作。
(二)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的相关价格政策,依法制定市属以及所辖城区内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协调指导辖区内各县(市)的景区价格管理工作。
(三)县(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价格政策,依法制定县属以及辖区内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协调指导辖区内的景区价格管理工作。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坚持公益导向,以规范成本构成为核心,按照主要补偿景区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成本并适当反映景区价值的原则,统筹考虑功能定位、服务质量、投资规模、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类核定。
(一)对需保护性开放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区资源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二)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等,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向社会免费开放。
(三)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从低核定门票价格,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四)核定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应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要坚持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消费者和景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其定价成本应严格限定在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景区内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等的保护支出;
(二)为旅游者提供基本游览服务所发生的设施运行维护、人员薪酬、财务费用等方面的成本支出;
(三)为旅游者提供基本游览服务所需的固定资产折旧。
承包景区经营权支出、景区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违规建设围栏围挡等设施的费用支出、景区支出中依法应由各级政府承担部分,以及与景区正常运营无关的支出,不得计入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各级政府提供的补贴和已通过单独收费补偿部分,以及景区特许经营收入,应冲减景区门票定价成本。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由具有定价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公布。
第三章 定价程序与规范
第十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规定履行定价程序。
(一)制定或提高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等,应当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二)降低景区门票价格可按规定采取简易程序。
(三)景区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价程序。
第十一条 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
景区经营管理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
第十二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重点评估景区旅游者数量变化、运营成本变动、收支节余等,以及社会各方面对门票价格的意见,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实际运营成本、景区公共服务特性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对景区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应从严审批,由具有定价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制定门票价格。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内举办的各种临时展览(活动)原则上应当免费。对于确有游览价值且投入较大,可以单独设置门票,由具有定价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制定临时价格。
第十五条
季节性较强的景区,可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淡旺季票价应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引导客流均衡分布。为方便居民日常休闲、健身,景区可设置月票、季票、年票、夜间票等,根据不同的时间段给予不同的价格优惠。
第十六条
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景点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并保留各单项门票的销售。设置多日(次)有效门票的景区,应保留单日门票,分别制定价格并保持合理比价关系,供游客自主选择。
第十七条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章 门票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宗教教职人员等特定群体给予优惠。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优惠方案,扩大优惠范围及标准。
第十九条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在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景区门票优惠政策基础上,参照第十八条规定对特定群体实行价格优惠,具体优惠方案由景区自主确定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布。
第二十条 鼓励景区设置门票促销价、免费开放日,引导错峰旅游消费。倡导景区在特定日期如妇女节、建军节、烈士纪念日等,对特定群体给予门票优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位置以显著方式设置标价牌等,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优惠政策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景区不得将门票、运输及游览服务、保险等捆绑销售,不得在门票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对旅游者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以各种理由区别本地与外地旅游者、境内与境外旅游者,设置不同门票价格或给予不同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率、幅度和出台时间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经营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淡旺季票价执行时间等,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景区内游乐设施、讲解服务等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以往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广东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粤价〔2001〕2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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