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2024(补贴条件+时间)

上海市发布2024新一轮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报废或转让符合规定的非营业性燃油小客车,可以获得2800元购车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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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燃油小客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在本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燃油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应当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

汽车排放标准是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系列标准)等新生产汽车排放标准;车辆的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平台或随申办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二、补贴对象

本次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主体和补贴对象为车辆产权的个人用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用户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相关失信信息记录:

1. 各类税费欠缴信息;

2. 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信息;

3.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4. 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信息;

5. 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信息;

6.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信息;

7. 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

8.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二)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名下的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沪牌燃油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为“旧车”申请过本市相关车辆置换补贴政策。

(三)个人用户报废名下的沪牌旧车,报废日期应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用户转让名下沪牌旧车的,转让日期应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四)个人用户购买新车,须符合国六b的排放标准,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五)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车应当于2025年1月31日之前在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购买的新车自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不得将车辆的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属性。

三、对补贴车辆的要求

(一)旧车

1.旧车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沪牌燃油小客车,不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纯电动车。

2.旧车注册登记的号牌须是沪牌号码(包括沪C);车辆类型是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不包括大客、小货以及大货等其他类型的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或者“营转非”)。

3.
车辆排放标准:符合国五及以下排放要求的燃油小客车。汽车排放标准是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系列标准)等新生产汽车排放标准;车辆的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平台或随申办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4.
旧车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为“旧车”申请过本市相关车辆置换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汽车消费补贴”“燃油车以旧换新补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等。

5. 旧车的处置方式包括转让(不含变更)和报废,处置日期应当介于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6.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燃油小客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旧车的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报废时间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7.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在本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燃油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旧车的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转让时间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二)新车

1.
新车是个人用户购买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的非营运燃油小客车新车(含符合排放要求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发票的开票日期应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2.
车辆排放标准: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要求的燃油小客车。汽车排放标准是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系列标准)等新生产汽车排放标准;车辆的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或随申办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3. 新车须应于2025年1月31日之前在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4. 新车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将车辆性质转为营运的且未履行资金退还义务的,有关失信记录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5.
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可以是汽车经销商,也可以是汽车生产厂。本市的汽车销售机构指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汽车销售经营范围的机构,同时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和“车信盟”平台上备案,按照规定填报相关企业及销售信息。

四、便民渠道

个人用户如需咨询本细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相关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指定平台查询,或者致电热线电话咨询。热线电话号码:400-820-3152,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1:00
13:00-17:00。

五、监督管理

市商务委会同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动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市商务委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已取得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履行承诺,在新车完成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将车辆性质转为营运的,应根据《补贴申请承诺书》约定,将所获得的补贴资金全额退还至指定账户。未履行承诺资金退还义务的,市商务委依法依规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已施行,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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