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4年4月1日,武汉医保局发布通知,提高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待遇等。详见正文。
2024武汉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提高
根据武汉医保局《市医疗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武汉提高职工产前检查门诊医疗保障待遇、提高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提高生育服务医疗保障待遇。
一、提高职工产前检查门诊医疗保障待遇
(一)提高产前检查定额标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每个孕周期额度为1000元,每个孕周期内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二)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
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按照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照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政策执行。
三、提高生育服务医疗保障待遇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职工医保相关住院或者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流/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政策执行;发生的门诊流/引产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定额900元/次支付。
(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以及流/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或者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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