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提取实施细则(办理条件+方式)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提取实施细则(办理条件+方式)

【导语】: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目前在我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缴存人根据自身购房计划、资金状况、贷款需求等,自主选择缴存方式。

  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根据《武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缴存人,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目前在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参加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灵缴个人账户是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个人账户是指缴存单位为其在职职工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条  灵缴个人账户的设立、缴存及提取业务,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旗舰网点(以下简称旗舰店)办理。

  第二章  缴  存

  第五条  签订协议

  缴存人根据自身购房计划、资金状况、贷款需求等,自主选择缴存方式,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灵缴个人账户设立

  (一)每名缴存人只能维持一个正常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在申请账户设立前已连续在武汉市灵活就业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缴纳时长满6个月。

  第七条  缴存方式及额度

  缴存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存和自由缴存两种方式,月缴存额上下限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一次性缴存。 指缴存人一次性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的12倍,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的12倍,且在协议履行期间缴存金额不得变更。

  (二)自由缴存。 指缴存人可自主缴存或者按月扣划缴存。

  1.自主缴存。可分次缴存,每次缴存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月累计缴存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

  2.按月扣划缴存。与武汉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关联银行卡并约定月扣划缴存金额,约定的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于每月10日执行扣划缴存,可扣划金额不足约定缴存金额时,则不予扣划。每月10日(含)后签约的,次月执行扣划缴存。扣划执行日后,还可自主缴存,月累计缴存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

  缴存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含),未发生缴存且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为零的,协议自动解除,灵缴个人账户自动注销。

  第八条  信息查询

  缴存人可以查询本人灵缴个人账户缴存信息、账户明细和存储余额等信息。

  第九条  信息变更

  缴存人可以开通或终止按月扣划缴存,变更按月扣划缴存金额、关联银行卡号等账户信息和手机号、婚姻状况等个人信息。

  第十条  账户转换

  (一)灵缴个人账户转换为单位个人账户

  缴存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办理灵缴个人账户停缴或者销户手续,再由单位为其设立单位个人账户。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以下均同)且尚未结清的,应当办理灵缴个人账户的停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协议终止;

  2.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以办理销户,也可以办理停缴。停缴的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可以接续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权益。

  (二)单位个人账户转换为灵缴个人账户

  职工从单位离职且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设立灵缴个人账户。

  1.缴存单位办理“离职调动封存”后,方可设立灵缴个人账户。

  2.单位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可以接续享受灵缴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权益。

  第十一条  异地账户转移

  (一)异地转入 。缴存人已在武汉市设立灵缴个人账户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异地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转入武汉市灵缴个人账户。

  (二)本地转出。 缴存人在武汉市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向异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武汉市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转到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计息和缴存补贴

  (一)资金缴存至灵缴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计息,利息归缴存人所有。

  (二)缴存人按照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且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未发生提取、未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享受利息补贴,补贴额度为其账户结息额的10%。

  第三章  提  取

  第十三条 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缴存人及其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尚未结清时,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且需留存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放款金额3%的存储余额,在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可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部分提取

  (一)缴存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缴存方式为自由缴存的,可以部分提取灵缴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提取后将影响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和额度。

  (二)缴存人账户转换后提取单位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的,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销户提取

  (一)缴存人及其配偶无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可以提取灵缴个人账户全部存储余额,灵缴个人账户销户,协议终止。其中:缴存方式为一次性缴存的,只能办理销户提取,协议终止。

  自销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可再次办理灵缴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二)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其灵缴个人账户全部存储余额,按《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办理方式及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办理方式

  签订协议、账户设立、变更关联缴款银行卡号及死亡销户提取需在开户的旗舰店柜面办理,其他业务可通过开户的旗舰店柜面或者网上办理。

  第十七条  所需材料

  缴存人办理柜面业务时应当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明材料;

  2.本人银行I类借记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来源:武汉公积金官网(https://gjj.wuhan.gov.cn/zwgk_10/xxgkml/zcfg/zcyw/202402/t20240226_2363218.html)

原创文章,作者:nbdnews,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nbdnews.cn/10/21/29/16122.html

(0)
nbdnews的头像nbdnews
上一篇 2024年4月10日 下午9:29
下一篇 2024年4月10日 下午9:29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