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有什么区别?《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限有明确规定吗?对此有疑问的网友,一起来了解下吧。
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同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可以说是一种双向选择的阶段。
就业见习期
就业见习期是指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可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就业见习期间享受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由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
实习期
一般是指在校学生为了提高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际操作和锻炼的一段时间。实习期通常包括在学校的教学计划当中,作为学生完成学业的一部分,与用人单位未构成劳动关系。
试用期时限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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