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2024

【导语】:武汉市于2024年5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具体政策措施详见全文。

  2024武汉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房发〔20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新城区支持力度。统筹推动新城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各相关区、市直相关部门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新城区重点区域发展。2024年12月31日前,购买新城区特定商品住房项目的家庭,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购房消费券用于购房。各新城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对于各类人才、多子女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进一步制定支持住房消费措施。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汉南)区、长江新区参照执行。

  二、强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措施。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首次贷”。阶段性调整异地贷款使用条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地和缴存地限制。对武房发〔2023〕8号文件中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调整家庭首套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正挂牌出售的家庭,办理新购一套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时认定为首套住房。

  四、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式。认真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要求,新供应住宅用地项目可继续采取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专项资金方式,异地建设或购买符合条件的存量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推行“卖旧买新”交易新模式。2024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2个月内出售原自有住房的家庭,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财政部门对其出售原自有住房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计税价格的1%给予补助。组织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收购置换购房家庭的自有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者三方联动,实现旧房“先卖”、新房“优买”。各区可制定“卖旧买新”优惠措施支持置换购房家庭购买本辖区新建商品住房。

  六、盘活商办类用地和项目。对存量商办类开发用地和在建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推进“商改租”“商改住”。合理调整商办类房屋用水、电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办类房屋(不包括已交付使用的存量房屋)实际作为家庭居住用途的,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管部门集中申报,承担相应改造费后可调整为民用水、电收费标准。对商办类房屋库存过大的区域,除有明确招商引资项目需求的,暂停新增商办类开发用地供应。

  七、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白名单”管理。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别化分级管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0.6-0.8的差别化预售资金监管系数。加大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融资协调力度,对符合“白名单”条件的合规房地产项目应贷尽贷。

  八、优化新建商品房项目审批服务。大力推行“拿地即开工”,试行单独核发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增加申请预售许可次数,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小于栋。优化预售许可办理流程,简化预售方案办理程序,实行“即报即办即备”,加快项目上市。2024年12月31日前,对中心城区、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投资额达到25%以上、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达到±0,并已明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在达到规定预售形象进度前实施全额预售资金监管。

  九、优化购房落户手续。家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暂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条件的,可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费凭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个人办证承诺,申请提前办理辖区购房落户手续。

  十、提升房屋交易服务水平。通过安居链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商品房销售全流程服务,持续举办线上线下房交会,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全力推行“放心购”“安心购”“省心购”服务,开展“15天无理由退房”试点,确保平台新建商品房项目“真房源、真价格、保质量、保交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辖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相关措施与本《通知》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使用。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   

  2024年5月6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答

  “一、加大对新城区支持力度。统筹推动新城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各相关区、市直相关部门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新城区重点区域发展。2024年12月31日前,购买新城区特定商品住房项目的家庭,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购房消费券用于购房。各新城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对于各类人才、多子女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进一步制定支持住房消费措施。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汉南)区、长江新区参照执行。”

  问:相关区重点区域包括哪些?

  答:相关区重点区域主要包括:东西湖区将军路板块、径河板块,黄陂区盘龙城板块,江夏区大桥板块、五里界板块,新洲区邾城板块、双柳板块,蔡甸区蔡甸街北、东、南板块、大集板块、奓山板块,以及东湖高新区光谷中心城板块、未来科技城板块、花山板块,经开(汉南)区沌口板块、军山板块、纱帽板块,长江新区谌家矶板块、武湖板块、阳逻板块等。

  问:购房消费券通过什么公共服务平台发放?购房人如何申请领取?

  答:购房消费券通过安居链平台发放。2024年12月31日前,购房人可通过“安居链”APP的“房展会专区”申请领取5-10万元购房消费券。

  问:哪些特定项目可以使用购房消费券?

  答:由相关区(新城区、东湖高新区、经开(汉南)区、长江新区)的商品住房项目向安居链平台提出申请,经市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可以参与使用购房消费券。我市第一批参与使用购房消费券的商品住房项目共有103个(其中,东湖高新区21个、经开(汉南)区13个、长江新区14个、东西湖区15个、蔡甸区6个、江夏区10个、黄陂区22个、新洲区2个),具体项目清单可在“安居链”APP进行查询。

  问:购房消费券如何使用?

  答:2024年12月31日前,已在“安居链”APP领取购房消费券的购房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在参与使用购房消费券的商品住房项目中选房。购房人完成选房并与开发企业达成认购意向后,开发企业协助购房人在线锁定房源,核销购房消费券,并完成网签手续,购房消费券直接抵扣房屋总价款。

  “二、强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措施。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首次贷”。阶段性调整异地贷款使用条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地和缴存地限制。对武房发〔2023〕8号文件中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问:“认房不认首次贷”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为加大公积金对通过房屋置换的方式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力度,实行“认房不认首次贷”,即仅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执行我市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但对于在我市存在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不予贷款。

  问: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条件是什么?该政策有效期多长?

  答:2025年4月30日(含)前,公积金异地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全国各城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取消借款人(含配偶)须武汉市户籍的限制条件。

  “三、调整家庭首套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正挂牌出售的家庭,办理新购一套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时认定为首套住房。”

  问:挂牌出售家庭唯一住房再购房享受商贷首套贷政策具体怎么办理?

  答:对于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的家庭,2024年5月6日起在“武汉市二手房交易服务网”办理挂牌出售手续后再购房的,购房人办理银行商业贷款时,应委托商业银行向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申请家庭住房套数认定。需按照要求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预签约信息备案的合同编号或所购二手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等信息,提交购房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影像件资料,并向商业银行申报挂牌出售房屋信息等。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按照贷款银行提交的申请,查询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并向贷款银行反馈《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认定结果通知单》。贷款银行根据房管部门的反馈结果进行贷款审核。

  “五、推行“卖旧买新”交易新模式。2024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2个月内出售原自有住房的家庭,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财政部门对其出售原自有住房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计税价格的1%给予补助。”

  问:怎么申请换购住房的增值税补助?

  答:换购住房的增值税补助按照“先缴后补”原则发放。符合换购住房增值税补助优惠政策的购房人缴纳增值税(5%)后,可于2024年5月6日起,登录“武汉住保房管办事服务”微信小程序申请增值税补助,按要求上传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已缴纳的增值税发票、购房人本人银行卡等资料影像件。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已缴纳的增值税计税价格的1%将补助资金发放至购房人的银行卡。

  “九、优化购房落户手续。家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暂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条件的,可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费凭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个人办证承诺,申请提前办理辖区购房落户手续。”

  问:该项政策什么时候实施?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目前,公安部门正在会同房管部门研究制定该项政策的实施细则、收件资料标准,预计将于5月份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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