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援助类政策包括,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等。那具体内容,欢迎了解。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
政策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
政策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政策对象:用人单位
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政策标准:根据单位缴纳社保费确定。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三、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对象:困难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四、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政策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适当扩大范围。
政策内容: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政策标准: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测算。
政策期限: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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