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武汉职工医保最新的报销比例政策,已经通过下文整理完毕,需要了解的市民朋友可以直接收藏,也欢迎多多转发。
一、门诊医保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支付限额以内,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自2023年4月10日起,普通门诊统筹取消起付标准要求。统筹基金支付设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3500元,退休人员4500元。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支付限额以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1 . 退休人员
药店凭处方购药,报销比例为90%。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
2 . 在职人员
药店凭处方购药,报销比例为85%。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
注: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诊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的,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住院医保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需先负担起付标准费用。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一个保险年度内2次及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
1、职工住院:
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6%,个人自付比例14%;
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9%,个人自付比例11%;
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2%,个人自付比例8%;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2%,个人自付比例8%。
2、退休人员:
个人自付比例是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三、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医保报销比例
1、慢性肾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肝移植术后抗排斥的报销比例:职工为87%,退休人员为90%;
2、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高血压3级(有心、脑、肾、主动脉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有感染、心、肾、眼、神经、血管并发症之一的)、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报销比例:职工为80%,退休人员为85%;
3、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病4期及以上)、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慢性重度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GOLD3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替换术后、孤独症(孤独谱系障碍)、脑性瘫痪、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症状的)、重症肌无力(中度全身型及以上)、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经影像学证实并且有严重神经功能缺损)、癫痫、冠心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冠心病外科治疗术后、风湿性心脏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的报销比例:职工为60%,退休人员为65%。
四、大额医保报销比例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符合《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发〔2017〕46号)所列重症疾病(上方所列重症(慢性)疾病),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在24万元以上(不含24万)的部分,保险人赔付98%,被保险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
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被保险人个人自付比例为4%;
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至24万元(含24万元)的部分,被保险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余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政策规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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