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居民医保报销比例2025(门诊统筹+住院+大病)

咸宁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比例50%,年度限额350元;住院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和1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和60%,年度限额20万元。

一、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政策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支付限额350元,年度支付限额当年使用,不结转下年,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50%支付,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诊所)日基金支付限额分别为50元、25元和15元。

二、“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年度支付限额在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础上增加200元,达到55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合并使用,不设起付标准,居民医保基金按50%支付,单日不限额。

三、门诊慢特病支付政策

参保居民患慢性病、特大疾病达到规定标准的,可按流程申报城乡居民慢特病门诊医疗待遇,门诊费用按照规定限额报销,省内全病种均可联网结算,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糖尿病、高血压可跨省联网结算。慢特病申报流程:参保居民患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达到规定标准的,除了可以在各医保经办窗口进行线下申报外,还可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点击“在线办理”模块中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进行在线申报,符合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资格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限额报销。

四、住院支付政策

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和10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和60%。

五、大病保险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达到12000元以上,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12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支付60%,30001元-100000元(含100000元)支付65%,100001元-大病封顶线支付75%。

六、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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