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满足灵活就业人群的住房需求,武汉市政府发布了灵活就业人群的公积金贷款政策。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武汉灵活就业人群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流程等方面的内容,为广大灵活就业人群提供全面的政策解读。
一、申请条件
1、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2、灵活就业人员已按协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3、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规定的信用审核标准;
4、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
6、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7、近一年内未提取过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8、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额的3%;
9、灵活就业人员及其配偶在本市和其他城市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0、符合《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条件。
二、贷款额度
1、不得高于本市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2、不得高于本市当年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其中: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存量房时,贷款比例按房屋房龄(以建成年份为准)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第三级房屋房龄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3、不得高于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日均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10倍×缴存系数。
灵活就业人员日均缴存余额计算方法为:日均缴存余额=统计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日缴存余额之和/统计期天数。其中:统计期是指自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日前一个月的最后一日。
灵活就业人员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三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三、贷款期限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5年,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2、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存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除需符合上述规定外,还不得超过按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折半计算的期限。
3、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四、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五、贷款流程
(一)贷款咨询和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托银行或武汉公积金中心咨询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
受托银行根据灵活就业人员所购房屋类型对初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资料夹》或《再交易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资料夹》(以下简称资料夹),并与借款人夫妻双方进行面核(申请存量房贷款时,面核对象还应包括卖方夫妻双方)。同时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填写资料夹。
借款人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
3、经武汉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原件;
4、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存量房贷款时提供);
5、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存量房贷款时提供);
6、武汉房产主管部门制发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申请存量房贷款时提供);
7、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申请存量房贷款时由武汉公积金中心提供);
8、近一年内的收入流水等证明其还款能力的材料;
9、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贷款受理和初审
受托银行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应认真审核借款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的签名真实有效。
1、授权查询个人征信信息。借款人及配偶必须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记录,签署查询授权书(以武汉公积金中心官网上公布的版本为准),并留存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必要时还应留存与借款人及配偶面签的佐证信息。不得委托或通过第三方取得借款人及配偶等信息主体征信查询授权书,禁止代签、伪造被查询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借款人的婚姻、房产、社保、纳税等个人信息也应同时授权受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
2、审核贷款资料。受托银行应认真审核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原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类型(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
3、贷款初审。受托银行对审核无误的借款人资料,应按武汉公积金中心有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规定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录入借款人信息并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三)贷款复审
受托银行应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有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借款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并提出复审意见:
1、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资料欠缺或贷款初审人员将申请信息录入错误的,银行复审人员应将贷款资料返回初审人员,终止贷款复审;
2、对经审核确认无误的贷款资料及信息,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作审核通过。
(四)贷款终审
武汉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送交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未通过终审的,应当及时通知受托银行。
(五)签订合同
武汉公积金中心终审通过后,受托银行应与借款人面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签署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六)抵押登记
受托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领取抵押权证或抵押证明后,应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录入抵押信息。
申请存量房贷款时,由借款人与卖方办理不动产交易过户手续,受托银行在收到买卖双方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税收完税证明》后,核实借款人申贷金额,对审核无误的由受托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领取抵押权证或抵押证明后,应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录入抵押信息。
(七)资金发放
抵押担保手续办妥后,受托银行依据武汉公积金中心的放款通知,及时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发放,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售房单位账户并及时通知借款人(申请存量房贷款时,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卖方账户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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