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2025(条件+额度+期限+流程)

据武汉公积金中心最新消息,对武汉公积金贷款对象、贷款期限及套数认定做了调整。下面小编便为大家带来2025年武汉公积金贷款政策,包括具体贷款条件、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及贷款流程等,赶紧了解下吧!

贷款对象

在武汉公积金中心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状态正常的职工可以申请新建房贷款。

贷款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 18 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2、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同意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并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3、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其他城市),且无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购房首付款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6、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数及公积金贷款记录均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

7、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或提供武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8、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按时、连续正常、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无断缴、停缴情形,且账户余额不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

9、《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房屋套数认定

1、首套住房的认定。借款人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认定为首套住房,执行我市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第二套住房的认定。借款人家庭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执行我市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二套以上住房的认定。借、款人家庭在本市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在武汉公积金贷款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4、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贷款记录的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前,其中一方或双方均已使用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的,原贷款记录纳入借款人家庭贷款次数统计;

(2)借款人及配偶(含添加配偶信息的)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的,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原贷款记录纳入借款人家庭贷款次数统计。

房产信息以房屋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系统记载信息为准,公积金贷款记录以公积金系统记录为准。

贷款额度

1、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定,武汉公积金中心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名下首套新建商品房属于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最高贷款额度在申请贷款时规定的最高限额基础上上浮 1.1 倍。

2、可贷额度:新建房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高于申请时规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2)不高于申请时规定的贷款最高比例;

(3)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一(借款人缴存基数+配偶缴存基数)x35%(还贷比例)x12个月x贷款年限。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4)不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x20倍x缴存时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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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上四项限额后取最低值(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人实际汇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确定。缴存基数多次发生调整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受托银行录入武汉公积金系统时间为准)按近6个月汇缴记录中最低缴存基数计算可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

新建房贷款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不超过 30年,同时,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的5年,计算方式为:贷款期限<男职工 68/女职工 63-(借款人周岁年龄+1)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贷款流程

(一)贷款咨询和申请

借款人可以向受托银行或者武汉公积金中心咨询新建房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受托银行对初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新建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以下简称“资料夹”)并与借款人夫妻双方进行面核(配偶无法面核时,可通过公证委托借款人或直系亲属代办贷款相关手续),同时指导借款人正确、完整填写资料夹。

借款人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借款人(配偶)为在汉工作的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借款人(配偶)为在汉工作外国人,提供护照及经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3)配偶为军人的,还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已婚的,借款人提供结婚证。借款人在港澳台地区、境外办理婚姻登记的,提供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文书。

(2)离异的,借款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借款人在港澳台地区、境外办理离婚登记的,提供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有效文书。

(3)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栏声明无配偶。配偶死亡的,需提供结婚证、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等。

3、经武汉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武汉市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产查询信息;

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证书(由新建房开发企业提供);

6、借款人按照国家规定可延长退休年龄且需按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申请贷款的,需提供延长退休相关证件;

7、借款人及配偶偿还住房贷款还款能力证明材料,其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职工提供实际工作单位的劳动用工合同、实际工作单位与缴存单位的关系证明等资料佐证。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基数存在异常调整、缴存单位存在信用风险提示等情形的,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职工提供银行收入流水、社保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代扣代缴税凭证等资料,以进一步核实借款人的实际工资基数。共同还款人(仅直系亲属)提供最近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收入流水或社保参保缴费等资料。

8、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贷款受理和初审

受托银行在受理新建房贷款申请时,着重审核借款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文书填写的规范性,确保各类文书上的签名真实有效。

1、借款人及配偶须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签署查询授权书,并留存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受托银行留存与借款人及配偶面签的佐证信息。

借款人的婚姻、房产、社保等个人信息须授权受托银行和武汉公积金中心查询。

2、审核贷款资料。受托银行审核贷款资料原件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种类(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并确定担保方式。

3、贷款初审。受托银行对审核无误的借款人资料,按武汉公积金中心的政策规定及时在公积金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录入借款人信息并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应当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三)贷款复审

受托银行按照武汉公积金中心的贷款政策规定,着重对借款人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复审意见:

1、借款人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资料欠缺或者贷款初审人员将申请信息录入错误的,银行复审人员将贷款资料退回初审人员,终止贷款复审:

2、对经审核确认无误的贷款资料及信息,在公积金系统中作审核通过。

(四)贷款终审

武汉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送交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未通过终审的,及时通知受托银行

(五)签订合同

武汉公积金中心终审通过后,受托银行与借款人面签借款(抵押)合同,签署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六)抵押登记

受托银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以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到出质银行或者相关部门办理出质手续。受托银行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抵(质)押证明后,及时在公积金系统中录入抵(质)押信息。

(七)资金发放

抵(质)押担保手续办妥后,受托银行依据武汉公积金中心的放款通知单,及时进行贷款资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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