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孝感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门诊:按50%的比例报销,一年报销限额400元;住院:一级医院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二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三级医院起付线为800元,报销比例为60%。
门诊报销比例
1、门诊统筹
居民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报销,一个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400元,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就医的,每人每天最高支付限额为25元;在二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每人每天最高支付限额为35元。
2、门诊慢特病
门诊慢性病待遇: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发生的合规门诊慢性病费用,在病种支付限额以下,居民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参保居民经审核确认同时患多个慢性病种的,其慢性病年度支付限额在待遇水平最高病种支付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次高病种限额标准的50%。门诊特殊疾病待遇: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线,参保居民发生的合规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门诊特殊疾病不单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
3、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待遇
未达到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定为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的居民,发生降血压、降血糖药物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市内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市内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报销比例为75%;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报销比例为60%;市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50%。
大病报销比例
1、普通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因疾病住院(含门诊视同住院)及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和日间手术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产生的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12000元的部分,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为:12000元-30000(含)部分报销60%;30000元-100000元(含)部分报销65%;10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75%。一个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2、低收入人口。对特困人员(含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因疾病住院(含门诊视同住院)及门诊特殊慢性疾病、门诊重症疾病和日间手术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产生的合规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6000元的部分,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具体为:6000元-30000(含)部分报销65%;30000元-100000元(含)部分报销70%;10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80%。取消年度大病保险支付限额。
医疗救助
城乡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门诊慢特病费用(政策支付限额以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如下政策救助:
1、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不设起付线,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按100%给予救助,一个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60000元。
2、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30000元(含)以下按70%给予救助,30000元-50000元(含)按75%给予救助,50000元以上按80%给予救助,一个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60000元。
3、三类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为2000元,2000元-30000元(含)以下按60%给予救助,30000元-50000元(含)按65%给予救助,50000元以上按70%给予救助,一个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0元。
4、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其他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困难人员):起付线为6000元,6000元-30000元(含)以下按50%给予救助,30000元-50000元(含)按55%给予救助,50000元以上按60%给予救助,一个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0元。
5、倾斜救助。低收入人口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6000元以上部分,一、二类对象再给予70%的倾斜救助,三、四类对象再给予60%的倾斜救助;一个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50000元。
6、依申请求助。因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经相关部门确定为医疗救助对象后,依本人申请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其被认定的身份所对应的待遇标准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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